
規範和安全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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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 (EU)
R&TTE 指令 1999/5/EC,經證實遵守以下協調標準:
• 健康與安全部門 3.1 (a)條文
• EN60950-1
• EN62311
• EMC 3.1 (b)條文
• EN301 489-1
• 光譜使用方式 3.2 條文
• EN300 328
• EN301 893 (適用於 5 GHz 高效能 RLAN)
適用國家清單
至 2009 年 7 月為止,歐盟成員國包括:比利時、丹麥、德國、希臘、
西班牙、法國、愛爾蘭、義大利、盧森堡、荷蘭、奧地利、葡萄牙、芬蘭、
瑞典、英國、愛沙尼亞、拉脫維亞、立陶宛、波蘭、匈牙利、捷克、
斯洛伐克、斯洛維尼亞、塞普勒斯、馬爾他、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。此使用
方式適用於歐盟的國家和挪威、瑞士、冰島和列支敦斯登。此裝置必須在嚴
格遵守使用國家之規定和限制下使用。如需進一步資訊,請洽詢使用國家的
當地辦公室。請參閱 ec.europa.eu/enterprise/rtte/implem.htm,以瞭解
最新的國家清單。
FCC 無線電頻率安全要求
本產品之無線區域網路 Mini-PCI 卡和 Bluetooth 卡的輻射輸出功率遠低
FCC 無線電頻率的放射限制規定。然而,此筆記型電腦系列在正常操作下
應儘量減少與人體接觸的可能性,如下所列:
1. 由於本裝置的操作範圍限制於於 5.1
5 至 5.25 GHz 頻率內,因此僅受
限於室內使用。根據 FCC 規定,本裝置必須在 5.15 至 5.25 GHz 的頻
率範圍之內的室內使用,以降低對於共用頻道的行動衛星系統所造成的
潛在性傷害。
2. 高功率無線基地台是設定給 5.25 至 5.35 GHz 及 5.65 至 5.85 GHz 頻
率間的使用者使用。這些無線基地台可能會導致導致對本裝置的干擾
及 / 或損壞。
3. 不正確的安裝或未經授權的使用可能對無線通訊造成有害干擾。同時任
何意圖損害內建天線的行為將使 FCC 認證及產品保固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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